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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产税:一个愈来愈近的话题

1999-09-20 来源:光明日报 温源 我有话说

遗产税是指一个人在继承一定数额的合法遗产时,必须向税务机关交纳一定比例的税,这就是遗产税。目前世界上大概有100多个国家征收遗产税。

我国遗产税研究始于民国初年。新中国成立之初,也曾征收过遗产税。1950年1月,政务院通过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《全国税政实施要则》,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,其中就有遗产税,但从该文件1950年1月30日发布起一直到现在,我国并没有征收过此种税。原因就是我国经济长期比较落后,分配制度平均单一,因此没有征收的必要。

改革开放以后,人们的收入普遍提高,收入来源的渠道增加,收入的差距加大,人们的财产情况相应发生了变化,征收遗产税开始提到日程上来。1985年,全国人大通过《继承法》时,曾经有人提到研究遗产税,但当时没有确定开征。到1988年,国家税务局第一次提出要研究开征遗产税。这是国家税务局文件里第一次提到遗产税。最近几年,遗产税写进了人大通过的九五计划、2010年远景目标、党的十五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。

社会意义大于经济意义

开征遗产税的意义主要不在于财政和经济上。遗产税在征收方式上实行累进税制,即遗产要达到一定起征点后方才收税,起征点以下的不予考虑。由于它主要是对那些很有钱的人的遗产进行征收,因此税源相比之下较小,收入也占全部税收收入的很小一部分,以美国为例,在联邦税收中,遗产税占1%都不到。

它的意义在于社会。和其他税种比起来,遗产税属于良税,对社会副作用很小。首先,它对先富起来人的投资积极性抑制作用很小。由于税收是利润的一部分,因此如果利润较低或税率较高的话,从某种程度上会削弱投资者的投资热情,但遗产税的征收特点是发生在身后,投资者在有生之年收益不会受到影响,因此也不会影响到他的致富热情。

其次,征收遗产税对继承人也有一定积极意义。一方面,遗产对继承人而言是不劳而获,征收力度相对较大,因此财富拥有人要想其死后家财仍达到其生前规模,就必须注意对继承人的良好教育,培养他的真才实学,使巨额家产不致在后人手中败落;另一方面,这种教育子女的倾向会自然而然对社会其他阶层起到示范作用,影响到他们教育孩子的原则,即从小培养子女个人奋斗的品质。这种良性影响在社会上长期发展,无疑会促进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。

此外,征收遗产税是调节社会分配的一种手段。国家通过对遗产税征收上来的钱,可以用于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以及社会福利事业。同时它还客观上鼓励高收入者们生前多做好事:既然死了还要交税,那么留这么多钱干什么,还不如在有生之时捐出来做好事。如建立公益性基金,设立奖学金等,而这本来是需要政府拿钱去做的事,从而形成一种社会分配上的良性循环。

遗产税的财政意义是附带的,而且主要是对地方的财政收入而言。

遗产税还是对外交往中符合国际惯例的一种做法。很多国家有遗产税,而我国没有,那么我国在税收协定谈判时,就失去或自动放弃了一个有利的条件。外国政府对富翁在国外的遗产要征税,而我国则不然,这在国际惯例上是讲不通的,等于我们自动放弃了这个权利。另外,从完善税制的角度来看也是很有必要的,因为作为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应该是完备的,不要缺项。

条件具备障碍尚存

遗产税在这几年被越来越多地提出来,主要是其征收条件日渐成熟。最重要的一点是如今经济发展了,有税源;其次遗产税的历史较长,我国在解放前也曾征收过遗产税,因此有现成的东西可以借鉴,技术上不复杂;此外,和财产相关的制度也在逐步健全完善,如今,买房有房产登记,买车有汽车登记,炒股有股标登记,这为征收遗产税创造了有利的条件。

但也有专家指出,鉴于我国当前国情,遗产税要真正实行起来,也会有一定难度。

一是税源上。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,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,但总体来讲还是少,税源不容乐观,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,如果银行存款不采取实名制,就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,纳税将无从下手;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,很多人以为所有人死后都要交纳遗产税,实际上绝大部分人不可能成为遗产税的纳税人,只有一部分人。还有一种误解,并非留下的东西都纳税,而是留下的东西达到很大的数额时才纳税。美国目前是扣除55万美元以后才纳税;三是在征收上,拿到的钱有限,还容易得罪人,在目前税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,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。

框架先定内容后填

有关专家指出,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(一个衡量贫富悬殊的指标)已经比较高了,因此非常有必要把征收遗产税这项制度建立起来。

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贾康建议说,鉴于存在的困难,刚开始征遗产税时,征收面不要太宽,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,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,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,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。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,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,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。

二是税率应采取累进税(国外采取累进税,遗产越多,征得越多,如美国,最低税率5%,最高达55%。日本最高税率达70%。也有的国家采取比率税,如英国,税率为40%。戴安娜去世时遗产为2000万,被征了800万税),多的多交,少的少交,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则可不交。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,不要一下子铺开,可先定个框子,再逐渐细化。条件好的可先开展,可先城市后农村,先大城市后小城市,先富裕的地区后一般的地区。

另外,各个方面的配套措施要尽快建立和完善,如在立法方面,要有相应的修正,在《继承法》中,应加上这方面的内容。另外,和财产有关的所有法律也应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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